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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民法典”时代,这3类人最无法抗拒买保险

文章发布于:2022-01-21 15:54:47




《民法典》正式实施以来,保险十大黄金价值“病有所医、老有所养、壮有所倚、钱有所积、爱有所继、幼有所护、亲有所奉、残有所仗、产有所保、财有所承”显得愈发重要。


在“民法典”时代,男女老少都需要购买保险。对于全职太太/先生、企业主、高净值人士等群体来说,就更为迫切。








01

全职太太/先生


首先来看一个案例。


《民法典》正式实施一段时间后,一则“当5年家庭主妇后丈夫提离婚,妻子一审获赔家务补偿款5万元”的消息冲上新闻热搜。


在这则案例中,王女士虽然是在夫妻双方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后额外获得5万元“家务补偿”,但这一金额仍让很多人为其打抱不平:


“在北京,这个金额都比不上保姆的年薪。”


实际上,这一“补偿”距离王女士的预期(16万元)仍有很大一段距离。


《民法典》实施后,全职太太/先生的权益确实更有保障了,但许多真实的案例却告诉我们,全职太太/先生是最迫切需要保险的群体之一。


无论何时,法律提供的“保障”大多只是基础性的,若要获得更好的保障,仍要依靠自己。


比如用保险规划自己的医疗保障、养老保障、“收入来源”保障、财富保障等等。


让自己拥有一个坚实的“后盾”,病有所医、老有所养、壮有所倚、钱有所积,才能无后顾之忧地全心照顾家庭。



  02

高净值人士


财富传承问题是许多高净值人士关注的。


而关于财产继承的规则,《民法典》也提出了一系列新规定。


在新规定面前,高净值人士若想让财富更简单、如愿地传承给继承人,商业保险不失为一个好工具。


纵观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,不难发现许多“法治”国家在经过数百年的制度竞争与工具遴选后,已逐渐形成以保险和信托为核心的传承体系。


这样的体系让我们不会过早失去对财富的掌控,真正实现安全、有序、稳健的传承。



  03

企业主


在法治时代,企业主也是最迫切需要保险的群体之一。


《民法典》中,许多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规定得到了进一步细化,企业主若不想让企业经营风险牵连家庭资产,必须要在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时就进行隔离规划。


这样才能为家庭财富筑起“铜墙铁壁”,实现产有所保、钱有所积。


比如,《民法典》第967条规定: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,订立的共享利益、共担风险的协议。


查看《民法典》中与“债权人撤销权”“合伙合同”相关的规定后,我们不难发现,在没有及时做任何合法的资产隔离的前提下,企业主与他人合伙经营企业,若发生风险,很可能会让家庭资产受牵连。


而且企业在已负债的情况下,企业主再通过无偿转移财产等方式保护家庭资产,已经来不及。




保险如何保障我们的权益


一、健康告知与撤销婚姻


《民法典》第1053条规定,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;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
在原《婚姻法》规定的“胁迫”作为可撤销事由基础上,增加了隐瞒重大疾病这一情形。


从保险角度看,与其让自己结婚后因发现爱人患有重大疾病而走上“要求撤销婚姻”的维权之路,不如婚前配置一份必须进行健康告知的健康险。


如此一来,不但避免了上述尴尬处境,而且能让彼此受到保险的保障,何乐而不为?


二、个人财产


《民法典》第1063条规定,一方因受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、补偿,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


从保险角度看,受《民法典》保障,被保人的权益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,就算离婚也不用担心用作人寿保障的理赔金被分割。

 


三、意定监护、遗赠抚养协议


《民法典》法条第33条规定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可以与其近亲属、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,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……


第1158条,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。


从保险角度看,借助“意定监护”、“遗赠抚养协议”,能够让个人实现老有所养、老有善养。


四、房屋使用权与所有权


《民法典》法条第240条规定,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,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


从保险角度看,拥有房子的“钥匙”并不意味着拥有房子的所有权。


你认为的“权益保障”很可能只是“你自己以为”,实际上并不受法律保护。房子不能带来的安全感,但保险可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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